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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新聞 一查到底!東莞持續開展環境執法行動,一周揪出污染企業220家5月13日,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到位于塘廈鎮沙湖村蒲沙一路的一家金屬制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 執法人員發現,該單位的酸霧廢氣處理設施堿液泄露,通過市政管道排出廠外;生物質烘干爐正在使用,廢氣未經水噴淋處理直接排放。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依法調查取證,并對相關設備進行依法查封。 據了解,該單位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廢水、廢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依法將分別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同時,根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如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適用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的情形,市生態環境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企業相關負責人處以5至15日行政拘留。 同樣是5月13日,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到位于長安鎮涌頭社區的一家玻璃金屬制品廠進行現場檢查。 執法人員發現,該單位擅自增設研磨、噴砂、噴漆等工序及相關生產設備,并已投產。檢查現場,該廠的研磨廢水未經處理,通過雨水管道排放至一樓下水道。監測工作人員現場對外排廢水取水樣檢測。執法人員現場調查取證,并依法對相關設備進行了查封。 據了解,該單位擅自增加生產工序和設備并已投入生產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關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文件審批的規定,依法將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關于環保驗收的相關規定,依法將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將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該單位涉嫌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依法將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如符合相關條件,市生態環境局還會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企業相關負責人處以5至15日行政拘留。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相關標簽:東莞廢氣處理、廢水處理 相關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