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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新聞 企業排放哪些有毒有害污染物要進行監測?(一)《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與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有關的規定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大氣污染物對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實行風險管理。排放前款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環境風險預警體系,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進行定期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 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以上規定對應的責任條款是《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第一百條第二項,即:“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二)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二)《水污染防治法》中與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有關的規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對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實行風險管理。排放前款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對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 以上規定對應的責任條款是《水污染防治法》的第八十二條第三項,即:“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三)未按照規定對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或者未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可以看到,《水污染防治法》對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管理比《大氣污染防治法》對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管理更加嚴格,即產生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單位還需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 相關標簽:東莞廢氣處理、廢水處理 相關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