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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新聞 電鍍廠直接排污,老板員工均獲刑8月5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巡回審判庭公開對萬江街道某五金制品廠段某敏、段某閃、王某端污染環境罪一案進行二審。這是市中院環境資源巡回審判庭審理的首宗涉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經過2小時的庭審,法庭當庭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回顧 上訴人一審被判: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從2017年起,段某敏、段某閃在萬江街道非法經營一家五金制品工廠,從事金屬電鍍生產、加工活動。生產過程中,利用化工物品給金屬除油除銹、清洗、電鍍、上色,并直接將含有毒物質的污水排向外界水體。2018年8月9日,東莞市生態環境局萬江分局對該加工廠進行檢查,發現該廠外排污水總鎳超0.5倍、總鋅超45.7倍。 原審法院認為,段某敏、段某閃、王某端無視國家法律,違反國家規定,在其工廠內將未經處理的工業廢水直接排放,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原審法院視段某敏、段某閃、王某端的犯罪情節及歸案后的悔罪表現,以污染環境罪,判處段某閃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判處段某敏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判處王某端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段某閃不服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的刑事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庭審現場,控辯雙方圍繞執法部門取證是否依法依規、廠房排水口是否有與其他工廠共用等問題進行了舉證、辯論。 段某閃認為,執法機關在取樣時僅有照片記錄,取樣地點為公共水渠,檢測結果存在瑕疵。段某閃同時認為其不懂法,執法部門也沒有對其進行宣傳教育。 檢察機關當庭出示了大量證據,證明環保執法過程合法、透明,不存在程序問題;涉案的工廠大量使用鋅元素,與生態環境局的鑒定結果能夠相互印證;環保部門取樣的排水口是由涉案工廠唯一使用的。檢察機關認為,環境保護是一項關系到社會發展和人類生存的重要工作,對社會經濟發展和改善人類生存環境有著重要意義。 本案中,上訴人不僅未認識到其行為給環境帶來了不可逆轉的破壞,還不斷地以“不懂法”為由為其行為開脫。因此,上訴人以及原審被告人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檢察機關堅決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嚴厲打擊環境污染犯罪,希望通過此案起到警示一片的效果。 法庭經審理認為: 1.案發現場存在大量的桶裝污水,且桶上標明含有鋅元素,排污口也進行了偽裝,上訴人明知污水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質,而予以直接向自然水體排放。 2.生態環境局的執法過程、取樣地點均不存在瑕疵,取樣地點是由該涉案工廠唯一使用的排水口,現場有村委會人員在場見證,監測結果合法有效。 3.在法庭調查中,上訴人也對部分案件事實予以承認。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所提的上訴意見及辯護理由經查均不能成立,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相關標簽:東莞廢氣處理、廢水處理 相關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