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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證 常平排污許可證代辦/常平排污許可證代辦公司
主要業務 服務項目:常平排污許可證代辦/常平排污許可證代辦公司
二、法律依據: 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審批管理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全縣所有排放廢水、廢氣的合法單位。 需提供的材料 1、有關環保合法的手續。新建企業和有新建項目的企業需提供“三同時”驗收報告;建成的企業需提供“重點企業深度治理”的驗收報告。 2、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一式2―3份。 四、企業提出申請 縣屬企業直接向縣環保局污控科申請,由污控科經審核并出具受理或不受理依據; 市屬及市屬以上企業直接報由縣環保局污控科轉報,市環保局經審核,出具受理或不受理依據。 五、環保部門審核、發證? 對于縣屬企業,縣環保局直接審核監測數據、申報數據,以現場核查的方式對企業審核,同意后簽字,報主管局長復核簽字,發證;對于市、省重點污染企業,縣環保局簽署轉報意見后,由企業報送市、省局審批,并送污控科一份申請表。 六、審批原則 對于企業領取排污證時,并征求基層環保意見。 對于長期認真遵守環保法律法規,治理設施完善,各項污染物排放能夠穩定達標,近年來沒有發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群眾舉報的企業,年審時換領正式排污許可證。對排污單位的污水、廢氣不能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標準(或總量指標)的,提出治理要求,治理期間發給臨時排污許可證。 沒有辦理環保手續的項目、未執行“三同時”的項目、國家嚴禁建設和明令取締的項目一律不予辦理排污許可證。國家和省有淘汰期限和其它要求的項目,按期限要求辦理。 七、排污證的變更 1、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有重大變化,或改變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時,必須在變更前15日內向縣環境保護局申請更改許可證內容。?? 2、排污單位因破產、關停等終止排放污染物,必須在7日內交回排污許可證。 八、審批時限 縣環保局收到申請后,對符合辦理條件的單位出具申請受理憑證(格式見附件1),并在5個工作日內依法做出發放正式(臨時)排污許可證、重新核定排污狀況或上報省局的決定(因企業原因造成未能按要求到現場核查耽誤的時間扣除)。對不符辦理條件的單位出具不予受理憑證(格式見附件2),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及其享有的聽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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